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關于重要工業品低價無序競爭成本核算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全文如下: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部署,進一步規范市場價格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和《關于治理價格無序競爭 維護良好市場價格秩序的公告》有關要求,現就重要工業品低價無序競爭成本核算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聚焦低價無序競爭問題突出的重要工業品生產領域,對涉嫌低價無序競爭的經營者進行提醒告誡,必要時組織開展成本調查,核算經營者相關成本。
二、成本核算原則上以經營者生產特定產品的個別成本為基礎。在無法核算個別成本時,參考該產品的行業平均成本并考慮一定下浮幅度進行核算。
三、個別成本是指經營者生產特定產品的單位成本。核算經營者個別成本應當堅持合法性、相關性、合理性原則,并遵循以下要求:
(一)計入成本的費用應以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和相關報表為基礎,核算期間內未經審計的,以經營者提供的手續齊備的原始憑證及賬冊為基礎。經營者采用的成本核算方法或記載的數據存在不合理情形的,可采用合理方法和標準進行調整。相關成本費用應與產品銷售價格涵蓋的內容相匹配。
(二)經營者產品種類單一的,原則上以經營者整體為核算對象;經營者產品種類較多,且產品業務板塊核算清晰的,可以相關產品業務板塊為核算對象。
(三)核算的時間范圍綜合考慮行業特點、發展階段、原料采購、產品生產和銷售周期等因素確定。
四、對于實際產能利用率大幅低于行業平均產能利用率的經營者,適當考慮產能利用率對個別成本的影響。
五、行業平均成本由行業協會等有關機構,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和行業主管部門指導下測算確定。行業平均成本測算可采用普查或抽樣調查的方式確定測算對象;采用抽樣調查方式時,應綜合考慮行業產品品類、經營者規模、產地分布、技術路線、產能利用率等因素,選取具有代表性的經營者。區域成本差異較大的行業,可分區域測算行業平均成本。
六、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市場監管部門要在國家統一指導下,加強與行業主管部門的聯系,結合產業發展規律、行業生產經營特點,做好相關工作,依法依規治理低價無序競爭,切實維護市場價格秩序。